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十六條意見》(魯政辦字〔2019〕53號),增強建設市場各方主體的風險意識和履約能力,規范施工合同的簽訂,保障發承包雙方合法權益,合理處置和減少因物價變化引起的價款調整糾紛,維護建筑市場穩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和改善工程造價監管的意見》(建標〔2017〕20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程造價計價中應當遵循風險共擔和合理分攤原則,體現交易的公平性。
二、引導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完善施工合同管理,強化合同意識和誠信履約意識,增強風險防范自覺性,在招標文件、施工合同中合理設置計價風險條款,約定風險內容、范圍及超出范圍后的調整辦法,承包人應有限度承擔物價變化等市場風險。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有關強制性條文的規定,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不調整等類似語句規定計價風險內容及范圍。
三、人工價格變化時的合同價款調整
(一)合同對人工費調整有具體約定的,按照合同執行。
(二)合同對人工費調整沒有約定或約定不具體的,發承包雙方按照以下原則協商調整工程造價:
1.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發布市定額人工市場指導單價的:
(1)市建設主管部門調增市定額人工指導單價時,自調整生效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根據市定額人工指導單價的調增幅度(百分比),調增工程價款的人工費,但合同約定的定額人工單價高于調增后的市定額人工指導單價的除外。
(2)市建設主管部門調減市定額人工指導單價時,自調整生效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根據市定額人工指導單價的調減幅度(百分比),調減工程價款的人工費,但合同約定的定額人工單價低于調減后的市定額人工指導單價的除外。
2.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未發布市定額人工市場指導單價的,根據省定額人工單價的調整幅度(百分比),按照上條原則調整工程價款的人工費。
(三)省建設主管部門調整省定額人工單價時,自調整生效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各項以省價人工費(或省價人機費)為基礎計取的費用同時進行調整。
四、材料價格變化時的合同價款調整
(一)合同對材料價格風險范圍和調整辦法有具體約定的,按照合同執行。
(二)合同未對材料價格風險進行約定或約定不具體的,發承包雙方按照以下原則協商調整工程造價:
1.調整的范圍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較大、占工程造價比例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圍以合同約定為準。當合同未對主要材料范圍進行明確約定時,則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
(1)金屬材料、木材、水泥、混凝土、瀝青混凝土、預制構件、砂漿、磚、瓦、砂子、碎石、石灰、石材、防水材料、防腐材料、玻璃、保溫材料、門窗、面磚、管材、管件、閥門、電線電纜、燈具、衛生潔具、散熱器、苗木、花卉等。
(2)合同價中單種材料合價占單位工程造價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種類。
2.主要材料價格發生波動時,波動幅度在±5%以內(含5%)的,材料價差不進行調整;波動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調整材料價差。
3.材料價差的調整辦法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附錄“A.2 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條款“11.1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中“第2種方式:采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的有關規定進行。
材料價格漲跌幅度等具體計算方法由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確定。
五、合同未對工期延誤期間物價變化價款調整辦法進行約定或約定不具體的,發承包雙方按照以下原則協商調整工程造價:
1.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延誤期間發生人工、材料價格上漲時,按照上漲價格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不調整合同價款。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延誤期間發生人工、材料價格下跌時,按照下跌價格調整合同價款;上漲時,不調整合同價款。
六、合同中已經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不調整等類似語句對計價風險進行約定,但在施工過程發生了合同簽訂時雙方不能合理預見的外部因素,物價產生大幅波動,繼續履約對合同一方存在明顯困難時,為保證建設項目順利實施,發承包雙方可參照本意見前述規定協商調整工程造價。
七、各市要在本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價款調整爭議調解機制。密切跟蹤市場,及時發布定額人工市場指導單價和材料信息價格。當工程建設材料價格變化幅度較大時,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加大動態管理力度,引導建設市場各方主體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八、之前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9月16日
下一篇:菏澤城建政策信息測試